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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是否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认定并强制拆除的判断
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甄别,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拆除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二、涉案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因未能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被按照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认定并强制拆除。但是,房屋是公民安身立命之本,家庭唯一住房涉及基本保护,公民安居利益高于建设规划利益。行政机关应当查明无证房屋是否因历史原因形成,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建设面积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加建、扩建、抢建等情况,并根据查明认定的结果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同一征收范围内同等条件房屋,坚持同等条件同等对待的原则给予公平的补偿。双方可就补偿问题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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