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公安处负责核验废旧物资出厂时的销售、财务出门证、计量单据等凭证。
四、废旧物资处理时,应由分部物资设备部或与之相关人员、项目部
物资设备部、项目部财务部对处理过程进行三方监督,并在终作为结算依据的单据上共同签字确认。
金属屑从机械加工、铸造视点来考虑,金属材料中的钢、铁、铜、铝四屑也是回吹运用的重要方面一般在机械制造工业中,钢材的高运用率也只需80%左右。铸铜铸铝件的材料运用率一般仅在50%左右。其他的金属材料都变成金属屑和边角料,可作为铸冶炉料的辅料运用,可见回收运用也是节约的重要途径之一。
稀有废旧金属将有另外的用途。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设置专门容器,分别存放。金属屑和边角料可作为铸冶炉料的一些材料运用,其中钢屑还可以用来调度铸铁的结构成分,一般铸冶过程中都有一定比例的钢屑。为了运用便利起见,好在运用前先将钢、铁屑等高压模压并块,铜、铝屑熔炼并块,以便利运用。
2)其他桶、罐、瓶、袋、筐等容器,虽然不肯定都施行押金回收原则,但也要协作废料回收有些细心回收运用。这样做,一方面可为国家节约物资,另一方面则可节约开支,一同可防止环境的视觉污染。
废油、废回丝也有必要会合回收,经处置后本单位归纳运用,或送专业厂处置。各地区都专门设有废油、废回丝的归纳运用厂,因为这方面的综合运用潜力很大。
废旧的电工器材也是归纳运用的旅点之一。电工器材品种多,用量大,因此回收的废旧物资数里也较大,这些废旧物资有的只需小修小配就可以运用,实在无法运用的,可以拆零回业方可加以运用。
总之,废旧物资的回收、运用,可以为国家节约资源,净化环境,变废为宝,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亚。有必要大力宣传,活泼引导,获得实效。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各分部职能部门及所有除
整体扣除材料款的钢筋加工厂。
管理流程
一、各分部施工单位及各加工厂产生的废料按照19大类物资分类类
别集中存放在固定地点,清点数目,由分部物资设备部填报《废旧物资处理申报单》。
五、项目物资设备部将处置材料的清单及处置单价交财务,由财务结
算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并统一入账。
二、企业是否对废旧物资归集分类管理
一般生产企业按照分类有金属、材料、轴承、电缆、工器具、油品、设备、配件、车辆、办公用品等类别,包括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等。企业对废旧物资进行归集分类有利于以后保管、处置等一系列管理工作。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看企业归集分类的相关台账,也可通过现场查看相关归集分类的存放标示。审计过程中发现某些企业没有将废旧物资分类,处置时只能打包出售,出售了什么也不清楚。某些企业甚至将可重新维修利用的设备按照废铁的价格出售,需要用设备时又重新采购,这样容易造成浪费。
三、废旧物资处置是否及时、保管是否妥善
审计人员主要查看企业是否有定期处理报废物资,是否有产生积压损失的现象。审计人员可以到现场查看废旧物资保管的地点。是否露天存放,某些金属设备、材料等露天存放容易锈损;对于危险废弃物有无单独存放;存放地点是否安全,出入库是否有人把关、出入库记录是否完整。
四、废旧物资记录是否完整
废旧物资按照仓库管理标准有无建帐建卡。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通过抽查废旧物资申请到处置的相关单据。查看单据编号是否连续,单据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申请的审批;报废申请签名是否齐全;移交人、时间和接收人、时间有无遗漏;废旧物资处置是否有过磅清单、记录等。报废固定资产处置是否做好相关登记管理。
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批准后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一)各类机动车;(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和嫌疑物品;(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销售;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和有关凭证,或不按章纳税、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自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公司,主要回收电线电缆、铜电缆、吕线缆、各种新旧变压器、冷冻积储、配电箱、接触器、新旧电动机、电焊机、发电机组、废旧钢铁、铜、铝、不锈钢、锌、钼、镍、钎及各种有色、黑色、贵重稀有金属及原材料、各种灶台、厨房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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